摘 要: | 受经典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诱导,偏重于“单一节点”的研究方法无法管窥行政信用评级之全貌。借助于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下的阶段性构造分析,行政信用评级本质上是由信用信息归集行为、信用信息评价行为、信用等级计算行为、信用等级公开行为组成的复合型行政活动。其中,信用信息归集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四种,分别为不真正多阶段行政程序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内部行为、行政协议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信用信息评价行为应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信用等级计算行为应当定性为自动化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评级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仅成立内部行政行为;信用等级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信用评级本质上并无授益或负担属性,但评级结果对信用主体的声誉、资格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从创设依据、适用范围、技术程序与救济机制等四个方面强化对行政信用评级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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