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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放"与"管"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燕艳.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放"与"管"的再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1(5):88-95.
作者姓名:燕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161
摘    要:我国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依法进行私募登记推动行业自我规制.随着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发生,事前监管力度加强,私募基金正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由"放"到"管"制度背景及其治理逻辑,介绍美国和欧盟监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规制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行业违法犯罪成本,强化基金投资者的司法救济保障.

关 键 词: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管理人  行业准入  私募登记制度  国际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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