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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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钦先,王吉献.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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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钦先 王吉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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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 国际金融研究所,辽宁 沈阳,110010 2. 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1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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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我国产生并运营已达21年之久,但从其运营的法律保障及监督依据来看,到目前为止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律仍然缺位,亟须适应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发展。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问题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出适合其自身特性的科学界定,这关系到出台的法律的方向性及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约束的适应性问题。而要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须以认清其本质特征为基础。通过综合分析所有相关因素之后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公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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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策性金融机构 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具有特殊性的公法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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