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过渡,信息悖论已经被打破,但创新行为信息披露对开放式创新影响研究缺失。本文以我国创业板2012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为对象,首次检验了创新行为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在提升企业价值方面,创新行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贡献度普遍大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水平,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认同方面,结论相反,在提升外部融资能力与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性有待提高,基于累积创新链与降低创新隐性成本需要,应加强创新行为的中间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基于创新行为的行业特征,应加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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