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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杨勇.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投资管理,2006(7):61-64.
作者姓名:杨勇
摘    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并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其抵押房屋以帮助银行回收贷款,从而一改过去银行处理抵押房屋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因此,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个规定,对于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抵押权人  法院执行  房屋  适用  商业银行  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  依法拍卖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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