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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
引用本文:王雄元,严艳.论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J].上海会计,2003(12):39-40.
作者姓名:王雄元  严艳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2.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摘    要:尽管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国际通用的做法,但理论界对是否管制以及如何管制仍存在分歧。非管制论主张,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自愿披露信息,无需强制性信息披露,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通信理论(signalling theory)与个人契约是构建非管制论的三大支柱。在非管制论的支持者看来,为有效履行受托责任、争夺市场资源及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上市公司会自愿披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  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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