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余额渐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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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平华.试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余额渐减法[J].上海会计,2002(3):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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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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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市职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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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殖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规定,对比1993年7月1日会计改革以来所实行的各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一般实行直线法或工作量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因为新制度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标志着国内一般企业将能合法自主地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这对于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提高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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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固定资产 折旧 余额渐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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