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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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金登.浅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J].上海会计,19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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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金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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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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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份制经营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对广大财会人员来说也是一项比较陌生的工作。笔者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的实践体会到股份公司与国营企业相比,有以下特点: 1,责任有限,时间无限 所谓责任有限,指的是投资者(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最大责任限度,即公司经营受挫,股东的责任至多把认购的股本赔光,再无其他连带的经济责任;公司对外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最大责任限度,经营者不负个人连带责任。 所谓时间无限,指的公司一旦登记注册成立,除非因违法或损害公众利益被政府责令关闭解散,或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而自动解散等因外,公司可以无限期地经营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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