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追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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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立中.中国的税收追诉政策[J].上海会计,2010(1):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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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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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国税局,2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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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卜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上述所称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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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征管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纳税款 政策 追诉 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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