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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收据不可采用
引用本文:陈国樑.“红字”收据不可采用[J].上海会计,1986(7).
作者姓名:陈国樑
摘    要:对会计工作来说,往往物证比人证还有力,收据的凭证作用就是个例子。但是,有的财会工作者,对收据的作用,在认识上不够明确。表现在办理退还款项的手续时,由出纳掣给“红字”收据作为退款的书面证明,这就明显的违反了常理。试想收款人将来不承认已收到退还给他的款项时,这种“红字”收据的存根,怎能帮助作为付款方的单位在法庭上胜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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