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土地会计处理上的差异比较 |
| |
引用本文: | 李晓艳.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土地会计处理上的差异比较[J].上海会计,2003(5):27-28. |
| |
作者姓名: | 李晓艳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财务处 |
| |
摘 要: |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对土地的处理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中又分融资租赁取得的使用权和经营租赁取得的使用权)以及不同的持有目的(即属于自用性土地或投资性土地),分别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IAS)第16号、17号、40号、41号的规定。自用性土地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持有的土地。投资性土地是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区分自用性土地和投资性土地重要的一点是:自用性土地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土地,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资产;投…
|
关 键 词: | 国际会计准则 香港 土地会计 差异比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