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
| |
引用本文: | 上海浦东新区会计学会内控制度课题组.《会计法》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J].上海会计,2003(6):16-18. |
| |
作者姓名: | 上海浦东新区会计学会内控制度课题组 |
| |
作者单位: | 上海鑫荣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
| |
摘 要: | 人们普遍认为:会计工作的三大职能(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中,监督职能是最薄弱的环节。会计监督在某些企业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就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会计造假与舞弊现象。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着重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使得我们的会计工作在监督职能上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新《会计法》首先提高了会计监督的层次,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众所周知,监督权的行使只能是高一层次对低一层次所言。而监督又是一种责任心,无责任感也无所谓监督,因此《会计法》将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
关 键 词: | 会计法 企业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会计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