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抵押贷款做法应加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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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聪达,朱思聪.借款合同和抵押贷款做法应加以完善[J].福建金融,1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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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聪达 朱思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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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漳州市工商行
(梁聪达),漳州市工商行(朱思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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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银行在办理贷款的审批活动中,在权限、程序、手续和核算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规范和基础。这对于维护国家银行资财的安全是极为必要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本文拟根据《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就借款合同和抵押贷款的现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归属于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根据互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订立的书面协议。但对基层行检查的情况来看,通常存在以下缺陷:1.借款合同(含视同契约作用的借款申请书,下同)上借款方没有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而以财务科(股)长私章替代,也没有法人出具的委托书。2.借款人填写的用途和贷款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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