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四小龙”鼓励投资策略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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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超,俞国章.亚洲“四小龙”鼓励投资策略比较[J].福建金融,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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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超 俞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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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建设银行
(方超),福建省建设银行(俞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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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纵观亚洲“四小龙”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历程,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是“四小龙”的当局因地、因时、因人地采取了一系列熔经济、科技为一炉的鼓励投资策略。本文试就此作一简略的比较分析,以便于我们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四小龙”宏观上的鼓励投资策略比较 1.投资立法方面。由于港府推行自由企业制度,因此没有特别的投资立法,但实际上投资环境相当宽松。南朝鲜在60年代初就颁发了《吸引外资法》,80年代初又先后制定、公布了“扩大吸引外国人投资方针”和“外国人投资批准细则”,并于1984年对《吸引外资法》作了重大修改:除了向外商开放大部分工业部门以外,还在投资金额、利润汇出、赋税、注册手续等方面放宽了限制。新加坡在60年代后期陆续制定了《扩大经济奖励条例》和《所得税条例》等法规,并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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