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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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浴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金融发展研究,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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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浴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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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进行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与重组,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管了四大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有效地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缓解了金融业经营风险,增强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体系尚存在较大缺口,因而其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遇到了大量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难以克服的矛盾与问题,从而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效果.鉴于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主要有债务追偿、债权转股权以及不良资产转让三种方式,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分析资产管理公司在此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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