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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  服务费  联合社  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  省级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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