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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摘    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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