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认识及考核上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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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饶立新.修正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认识及考核上的错误[J].涉外税务,2012(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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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饶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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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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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常用法律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就必须保证"途径"的畅通。但现实情况是,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愿和行为常常遭遇税务机关和人员的"围追堵截",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受到抑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在认识上、考核制度上存在偏差。第一,认识上的偏差反映在税务机关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功能定位不准,即将复议和诉讼只视为一种监督手段,而忽视其救济功能。的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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