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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后外资银行监管法的重构(一)
引用本文:黎四奇,闫小龙.我国入世后外资银行监管法的重构(一)[J].上海金融,2002(5):23-25.
作者姓名:黎四奇  闫小龙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1
摘    要:入世对我国而言蕴含着机会与挑战,但若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则其更意味我国相关法律的重构。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模糊性与抽象性、滞后性与不协调性等原因所引起的。对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群的重构性思维便是因为上述原因而触发。在新法的重构中,其应注意两问题:其一是遵循WTO中的相关规则对现行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进行矫正,从而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不协调性;其二是对新的法律制度,如存款保证制度、重组措施及信息标准等进行新的思维,以防止监管法律真空的出现。

关 键 词:WTO规则  中国  外资银行  监管法  市场准入监管  运营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6-1428(2002)05-0023-03
修稿时间: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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