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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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康美.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J].上海金融,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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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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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3;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江苏南京21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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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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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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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瑕疵出资 种类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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