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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理性
引用本文:王雄元,严艳.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理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24(1):76-80.
作者姓名:王雄元  严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摘    要:当经济陷入困境而市场又失灵时,经济学家会寻求政府的庇护;比政府管制过严,经济学家又会反过来寻求市场自由的回规。市场和政府从来就是相互依赖的经济调节手段,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存在合理理性。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类似市场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作为政府对会计的一种干预应有一定的度。

关 键 词:强制性信息披露  适度理性  会计管制  上市公司  中国  政府干预
文章编号:1003-7217(2003)01-0076-05
修稿时间:2002年8月21日

proper dimension of compell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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