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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例外: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之思
引用本文:黄学里.原则与例外: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之思[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2(5):155-160.
作者姓名:黄学里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    要: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关 键 词:认缴出资  加速到期  法人人格  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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