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担保无效责任仍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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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迟智广.政府担保无效责任仍要承担[J].金融博览,200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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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迟智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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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1999年9月,一家工厂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银行审查认为:工厂生产很不稳定,不打算贷款支持.为此,市工业局主动出面当贷款保证人,而且针对该厂现状,制定了改革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决定贷款30万元,期限6个月,由其主管部门工业局担保,约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并签订了贷款合同.至贷款到期时,工厂已资不抵债,银行多次追偿无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归还贷款,并要求工业局承担贷款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工厂归还贷款,工业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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