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约束债权人。基于此,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此法律适用逻辑下,判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内容成为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而目前学界与司法实践对债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基于法律的公知力及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应当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债权人仅需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排除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在公司章程没有就担保事宜作出规定时,董事会有权在章程未授权的情形下作出担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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