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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试行两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经验相结合、理论的逻辑性与实务的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对原《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明确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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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更趋科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及三个规范性文件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7月中旬以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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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关于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的监管规定情况我国保险行业在国内较早建立了合规负责人制度。早在2006年原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就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2007年原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从地位、任免程序、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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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力度,是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重头工作。据了解,保监会正在积极争取国务院尽快颁布《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发《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行政规章,并做好《保险法》的修改准备工作,争取全国人大早日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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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表明我国监管正在由传统偿付能力框架向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框架转变。正确认识这一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及事先分析对保险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探讨该框架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是否适用,是本文希望能够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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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 8日 ,备受业内外关注的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市场准入更符合实际在保险公司的设立上 ,新的《规定》删除了以前将保险公司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规定 ,将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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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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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内外广泛关注的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保监会第3号主席令的形成正式公布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