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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纳税人(本文下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交纳税款与月度终了结转应交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四个环节。其中,进项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的核算,因涉及项目多,极易混淆。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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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交纳税款与月度终了结转应交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四个环节.其中,进项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的核算,因涉及项目多,初学者学习起来尤为困难,极易混淆出错.为此,本文采用案例比较分析法,特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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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方法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增值税纳税检查税务调整运用的会计账户对增值税检查时,查处的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进行核算。该账户专门核算在增值税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检查调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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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实的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对此项业务的审计,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了解有关政策和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方法,才能检查发现企业偷税的问题。本介绍运用账目核对法对企业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实的检查方法,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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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购货环节和销售环节均有可能涉及支付或收取运费,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同时,在会计核算上也需要确定将支付的运费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将收取的运费确认为收入,由此导致了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混淆,本文主要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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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核算中的错误及审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是对从事生产应纳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产品销售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繁琐,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错.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只有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因而,相对于其他税种增值税账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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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往往采用少计销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滞后入账、进项税额提前入账的手法,偷逃、漏缴增值税。审计人员在对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计时,必须把握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相关环节,从以下四个方面找准切入点。一、把握企业计算销项税额环节 少计销项税额是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直接手法,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一)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1.审计人员通过核查销售账簿、清理销售发票、核对往来账,查阅以前年度销售收入水平、本年度销售计划、年终销售业绩考核资料等,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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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12):10-12
我们在企业审计中,发现部分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用少计销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滞后入帐、进项税额提前入帐的手法、偷逃、漏缴增值税。针对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必须把握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相关环节,找准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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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审计一般应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以确定审查环节,重点审查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结转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与出口货物退(免)税。下面仅对增值税中的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与进项税额结转、转出的审计重点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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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则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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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4,(5)
乡镇企业增值税的核算题解王诚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核算增值税,是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完税金”,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五个专栏进行核算,同时取消了“待扣税金”帐户。结合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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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坤 《财会研究(甘肃)》2001,(3):37-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在两种情况之下是不是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在购买贷物或应税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款及其它有关事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贷物或者应税劳务等等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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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异议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通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由卖方向买方收取销项税额再扣除卖方已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很好地体现了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但是笔者以为逐环节计算抵扣的方法从原理上讲是可行的,但是价税合并收取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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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1993年税制改革中新增的税种。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只有同时正确核算出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才能准确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认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增值税相对其它税种的计算有一定难度,再加上人为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的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本文想从增值税的进项、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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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对财税、金融、计划、投资、外汇等一系列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这一系列改革中,财税改革又是中心环节,而增值税的改革被列为核心内容。与原增值税相比,一是扩大了征税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各个行业;二是严格实行价税分流的抵扣制度,即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三是彻底简併税率,即采用一档基本税率(17%)和二档低税率(13%)的模式。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与之相适应,这些改革对增值税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实现对增值额的征税,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增值税审计的重点应是进、销税额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一、进项税额的审计。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企业为了生产应税产品(增值税),接受应税(增值税)劳务,或者为销售而购进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而不是企业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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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银燕 《财会研究(甘肃)》2015,(2):35-36,39
文章分别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销售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货物三个环节,通过实务案例,探讨"营改增"后企业货物运费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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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经常碰到的两个问题,并且由于其规定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人员常常容易将它们混淆。从理论上讲,这两者并不容易混淆。“进项税额转出”实质上就是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贷方转出去,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等有关货物的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纳税人转移或使用某些产品时,必须按正常销售核算程序,计算销项税额。事实上,纳税人混淆两者并不是不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