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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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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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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法我国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权属登记是业主明确其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必要保证。当前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因此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联系紧密。而依据当前(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并不清晰,这给房地产销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以及物业服务带来了诸多麻烦。本文试从建筑面积测算规范入手,阐明建筑面积概念、外延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从《物权法》角度探讨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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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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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城市化所导致的土地资源紧张、住宅缺乏这一背景下,更凸显了人们对赖以居住和生活的建筑物权利的关注。正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这一现状和研究意义,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分析,力求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理论的统一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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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建筑物的公示反映在建筑物账簿和登记簿。建筑物账簿是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产生,建筑物账簿主要反映建筑物及地基的现状(亦包括所有人的现状)(建筑法第29条),登记簿反映建筑物和权利的现状(所有权与可以登记的所有权以外的各种权利)(不动产登记法57条以下)。并且,因为集合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的不同(最为主要的区别是一般所有权与区分所有权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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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判定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将构造上及利用上之独立性作为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准,即一个是物理标准,另一个是使用价值标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同意此观点。但是从登记实务来判断,还必须增加另一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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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与房屋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困境。为了更准确全面地认识与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的法律纠纷,本文主要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面临的一些突出的、紧迫的问题进行整合研究,分析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其专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方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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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本文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大背景下,房屋所有权规定日益完善的同时,针对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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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一般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有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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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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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复合所有权。多人拥有同一楼宇居住、工作的情形,决定了法律有必要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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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不是个法学问题而是个经济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确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品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其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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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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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战以后,随着战后人口的增加、建筑技术的发展,一个产权人单独拥有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状况逐步减少,而由多个产权人共同来区分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现象则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由若干个人各自对同一幢建筑物内的某一部分(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