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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尚未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二是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房实施权属管理,但没有固定的登记标准和工作流程;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本地区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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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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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中旬刊)》1999,(6)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主要有下列规定: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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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一般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就国有企业(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下同)而言,房屋所有权证书却并不是前述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确认国有企业房屋权属的凭证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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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天津房地产权属管理经历了房地产清查换证阶段、房地产登记统一管理阶段、房屋登记管理阶段、房地合并后统一管理阶段。房地产登记资料丰富完整,档案保管、利用手段先进,历史资料具有文物价值,能够充分反映本市在房屋和土地方面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脉络。2002年,为促进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开放利用,笔者主持制定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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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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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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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1997年10月实施以来,在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在工作实际中,有许多市民、律师、法官就其中的部分条文与我们发生了争论,进行了探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也进行了思考,现就部分条文发表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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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相比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房屋登记类型等方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本文主要通过《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比较,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探析现代房屋登记制度的内在规律,便于更好地履行房屋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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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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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权属档案数量逐步增多,利用也更加频繁,为解决房屋权属纠纷、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不断提高房屋权属档案质量管理的水平,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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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5)
建法[2000]6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一(国法函[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及住房消费市场的启动,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越来越重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得委托不具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主体资格的单位发证。各级政府内设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房产管理机构等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也不得要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已经自行发证或委托发证的,其所发证书无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作为产权依据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等有关手续。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上述精神向社会公告.以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发证的要及时处理。以维护房屋权属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