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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决定从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它大大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增强了对自然人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只有《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公民、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除此之外,对因人身权益、人格尊严等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却没有规定应当予以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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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是指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损害的权利的性质看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一般人格权、所以具体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所有权、特定合同债权。在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立法现状的基础上 ,针对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 ,文章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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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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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结合民事基本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分析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限于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所以侵害知识产权必然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把握相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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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司法界现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如:国家侵权造成精神损害、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通用计算标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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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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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对《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修改。当前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参考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完善,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实现赔偿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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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了一种新型的科技投入体制──拟成果购买制,探讨了拟成果购买制架构中所涉及的实施程序、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精神权利的保护、各主体名誉权和荣誉权及其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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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4,(21):24-24
因特网诽谤的诽谤概念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该诽谤在英美法律中被定义为“发表意图贬低某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价值的言论”,或是贬低某人声誉的资料。我国将诽谤列入侵害名誉权,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只有当某言论或资料是虚假失实的且对他人进行了贬低或侮辱的时候,才构成诽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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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维系个人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纽带和桥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维系夫妻感情的方式有很多,当第三人以侵害夫妻一方人身权益的方式间接侵害另一方夫妻合法权益时,受损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本文试图从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间接侵害夫妻婚姻关系的有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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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我国一些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往往对于精神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驳回。因而,解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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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中的某些权能因其可利用性逐渐成为交易对象.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包括在受到侵害时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取救济,此谓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兼具精神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对于我国传统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透过分析其法律性质,厘清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不明、法律保障欠缺等问题,明确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基础及损害赔偿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期完善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相关法律理论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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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术版)》2015,(6)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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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婚姻法并没有涉及到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侵害应该负何种责任的问题。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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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第三人因耳闻或目睹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而引起的心神不定、精神萎靡、绝望等种种精神损伤的总称。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时间较短,现行法中存在许多不足:立法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缺乏明确定位。因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须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立法体例;扩大赔偿的范围;明确第三人的范围;规定赔偿金额的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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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事实和民事立法的滞后使法院审理案件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有法可依”的法制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难以贯彻。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作一法律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