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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其实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如何减少和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门新的学问,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2.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进行的审查立案、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领域,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因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法律文书,而非司法裁叛文书)。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规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除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起诉权外,还明确告诉我们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只要你主观上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存在,即可依据本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笔者认为公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将被告举证责任具体化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6.
刘大钰 《中国审计》2003,(20):82-83
艾长春同志认为“审计意见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不诉文书,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诉诸法庭。”(《中国审计》2003年第16期89页),我以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能否诉诸法律,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该行为的载体、或者出现的名义,是审计决定还是审计意见,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7.
利益衡量是裁判的一般方法,但在行政审判中涉及利益更为复杂等原因,因此其作用尤为重要。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体现在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有可能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处理相对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利益衡量有了较好的指导和依据。其中《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人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正>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的各种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采取列举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共有八大类:  相似文献   

9.
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往往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目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发证是否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将决定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为此,有必要做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难免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被告的情况。质监部门这时必须积极应诉,充分准备,力争打赢诉讼案件。要实现上述目的,质监部门就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相似文献   

11.
所谓“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决定、赔偿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相似文献   

12.
本文新称的“官司”,专指国家审计机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圆不服其行政执法行为.而依法申请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补救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扳益,又是为了使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合法。行政管理相埘人.只要对其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即同行政机笑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审汁机关应当如何直面此种“官司”呢?笔者认为.应当: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前,解决产品质量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产品质量行政复议,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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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东 《活力》2005,(11):145-145
一、在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看,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运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法国的行政诉讼范围由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来确定。根据有关判例,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法国的最高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对撤销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  相似文献   

15.
随着“打假”和“整规”活动的不断深入,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难免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被告的情况。质监部门当被告参加诉讼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也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质监部门参加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打赢官司。要实现上述目的,质监部门就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参加诉讼有正确的认识,要有不怕出庭当被告的心理准备,并把出庭应诉当作检验办案质量,寻找不足,学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锻炼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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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相似文献   

17.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18.
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其登记房屋权利,将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公示的行为。由房屋登记行为引发的诉讼,一般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但是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是由民事领域的行为实施后而产生的,故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可能遇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现象。作为房屋登记的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9.
梁韵玲 《数据》2003,(2):97-97
小王:甄律师,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时,了解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后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先前行为的合法性,不被法庭采纳.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又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条规定是否与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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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办案中,难免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被告的情况。质监部门这时必须积极应诉,充分准备,力争打赢诉讼案件。要实现上述目的,质监部门就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参加诉讼有正确的认识,要有不怕出庭当被告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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