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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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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是两个国家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相互之间的投资而签署的法律协定。在当前不存在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BIT成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截止2013年底,各国之间缔结的BIT已达2,902个。中、美两国目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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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修订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方应采取的立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修订中涉及国家主导型经济体的内容对中方的影响有限。面对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日益增多的形式,本文认为中国应该支持多哈部长宣言第22段倡导的基于肯定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此为基础与美国及其他经济体展开投资自由化谈判。本文最后对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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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内以朝野两党为代表的正反阵营不久前围绕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批准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就是修改或废除FTA中的"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条款,根源则是双方对ISD机制对韩国的影响作出了难以调和的对立性评估。对于正在迈入FTA时代和对外投资时代的中国来说,韩国国内的争论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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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是在欧盟共同投资政策正在形成期时协商谈判的第一批欧盟层面的双边投资协定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以单独的投资协定形式进行协商谈判的欧盟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中国而言,主要的挑战将是如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兼顾保护特殊行业以及如何适应中国对欧盟投资增加的趋势,为中国的海外投资开拓更多的途径、争取更高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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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Sempra国际能源公司诉阿根廷政府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简要回顾入手,阐述了伞式条款的由来,适用中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其具有的相对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伞式条款在与东道国发生了合同争议时有可能成为投资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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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面临的"非排除措施"(NPM)问题,涉及中美双方在国家利益例外及投资风险承担方面的政策差异。正常情况下,东道国按照BIT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一旦出现NPM条款中列明的特殊情况,东道国即可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国家利益。由于NPM条款中涉及的目标抽象,因而容易产生滥用N PM条款的可能性。为确定NPM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对条款中的关键词加以解释,并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于中国是否应当接受美国式NPM条款以及如何制约该条款的滥用问题,本文将从NPM的功能和结构、条款解释、审查标准等方面分析NPM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并结合中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方面的考量,做出初步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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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自贸区(FTA)协定中,大都包含了投资自由化内容,但程度有所差异.一般说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的自由化程度更高,基本实行的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但绝大多数FTA协议某种程度上保留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规制权利,实行的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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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特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午餐费用,或为主人之慷慨,或为客人自掏腰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执行也不例外。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在为发达国家提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免费午餐”:一方面承担高额的执行成本,一方面眼睁睁地任其攫取巨额的垄断利润满载而归。那么,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和执行产生的成本到底应当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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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6,(13)
分析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公平原则的理论内涵,对实质公平原则适用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依据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实质公平原则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适用的整体设想和具体建议。中国应以实质公平为宗旨和根本原则,对固有的公平公正待遇进行完善;以实质公平原则为宗旨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进行修正;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规定;强调对国有企业中涉及国计民生的经济实体和产业区划,要进行纵横交错拉网式的负面清单的条约保留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侧重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整体产业之核心利益的坚决维护;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项下适时植入同等技术的产品质量条款和相同标准的售后服务条款;例外规定中突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环境保护条款和劳工保护条款的细化;负面清单的列举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民族利益,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国民的根本人权;其他未尽事项,适用兜底性条款,并以明显违背实质公平原则为标准或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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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规则中的核心机制。但是目前RCEP并没有设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的缺乏将影响RCEP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影响RCEP目标的完成。通过分析RCEP成员方对该机制的态度与实践做法,结合国际社会对该机制的态度与改革经验,推测RCEP可能讨论出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并讨论RCEP成员国的可接受度,对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进行预测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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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规则及其演进——兼评析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变化及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平衡投资自由化和环境保护间冲突,早期的环境条约意图规范加入投资规则。晚近以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规则已经成为新式投资协定发展的重要特色。从国际投资协定纳入环境规则的立法模式看,经历了从投资协定到自由贸易协定的多元化发展;从立法内容看,已经形成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日趋完善的发展;从规范对象看,意图直接规范跨国公司的倾向已经显露。我国的投资协定在国际背景下也产生了重要的变化,但是无论是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上都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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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以WTO一揽子协议为依托,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案作为第一起直接以违反《TRIPS协定》执法条款为诉由并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结的案件,引发了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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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单边制裁在国际投资领域被越来越频繁使用,其合法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的范围有限,难以对东道国实施的正式制裁进行有效规制。对外国投资活动和投资存在采取单边制裁可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禁止征收、资金自由转移等投资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而言,投资审查机制可能被用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变相”单边制裁的工具,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也可能为排除单边制裁的不法性提供抗辩依据。因此,由于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判例的相对缺乏,对国际投资领域单边制裁合法性的认定需结合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应加快构建和完善国际投资领域的安全审查和反制裁立法,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