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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政府和公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关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有效的救济途径刻不容缓。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立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构、重视行业自律等视角,从立法、监管、自律多层面进行路径重构,建立新时代综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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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虽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但以填补损失为宗旨的私法救济除存在事实不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举证难等实务难题之外,还存在难以有效治理一对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行为的制度性缺陷。这不仅妨碍个体通过私法寻求救济,还阻碍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激励机制。为了保持数据效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数据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社会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激活私法救济的活力,并结合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事后救济;另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填补损失的同时,逐步实现风险规制,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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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行征信与央行征信中心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局,体现了"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体系。从百行征信的市场环境、行业格局、产业链结构、核心竞争力、面临挑战等方面,对百行征信的现状及市场化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与展望,能为方兴未艾的市场化个人征信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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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滥用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突出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和漏洞,原因之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规定不规范,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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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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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存在缺陷.常发生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受到侵害的情况。本文就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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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推动我国统一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取得重要进展,但其中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内涵阐释不清,归集范围界定不明,未能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实现融贯运作。从根本上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逻辑正在由国家治理向个人保护嬗变。从公共信用信息“最大化”归集到个人信息“最小化”处理过渡中,应当以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反公德性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二元关联标准,围绕公共信用信息私密度构建差异化归集机制,对不影响信用状况识别的私密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予以脱敏处理,从而平衡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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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信用卡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在社会信用环境整体不发达的前提下,为确保风险可控,发卡机构会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审核方式多以电话审核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发卡机构必须处理大量的个人数据。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保护意识集体缺失,使得整个信用卡行业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2008年5月13日的《京华时报》上曾报道一名男子被冒名办了9家银行的信用卡,彻底暴露出了银行审核不严以及信息流失严重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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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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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的新形势下,难以形成有力的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本文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法律依据和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欧盟二十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路径和设计理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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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密切关联,二者的内容上有许多重合,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称为信息隐私权,即个人信息权是广义隐私权的一部分。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隐私权更加强调信息的隐私性和敏感性,只要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都应纳入信息权的范围,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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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原则具有正当性,其符合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需求,是平衡个人和数据控制者利益的利器,对作为个人信息法律核心原则的同意原则形成补充,弥补同意原则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局限性。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可适当借鉴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并在现有制度体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安全管理、经设计的隐私、个人信息风险评估、个人参与和控制等相关规则加以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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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招商引资热、开发区热和城市化的推进,很多城市在旧城改造,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私权遭受侵犯的百姓信访、上访、起诉以及重大恶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公共利益是征收中唯一合法正当理由。由于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界定的缺失,导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存在不少征收权被滥用的情形。本文论述应通过实体性界定标准、程序性界定标准和反面排除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以保护私权不受公权的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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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陆续发布了很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通知,如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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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中典型的“个人信息”集中行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加持下,势必涉及大量的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从监管法治的角度审视我国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发现其存在诸多不周延之处,例如,对算法杀熟、跨境数据传输等关键问题缺少回应。因此,应借助本轮《保险法》修订等金融法治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时机,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厘清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脉络,完善监管职权配置,增强各项规则的可执行性,以促进保险业依法经营与合规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