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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税务听证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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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听证程序的思考时常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第63号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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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案
例一:2013年4月,A国税机关作出一项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甲企业)与他人(乙企业)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乙企业在被告得知听证权利之日起第5日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却以超出时限为由未予组织听证。案例二:2013年6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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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说还有些陌生。其实,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早在1996年我国就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3年10月23日,B公司依法向A市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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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受到税务机关较大数额罚款时,依法享有听证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想正确行使听证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是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三是当代理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四是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核准,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五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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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和《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权利。纳税人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这一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呢?一、充分认识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1.税务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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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要求或证明,以便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是较为正规的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在国外倍受推崇,被认为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防止行政专横、保障行政处理公正、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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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的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从而使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中大都规定了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以行政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确立了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听证制度建立较晚,直到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该项法律制度建立几年来,由于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法律意识较弱,在遇到行政处罚时,要求举行听证的较少,从而使该项法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公民和法人组织的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在对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为将会逐渐增多,为举行听证会有一个较为规范的程序内容,现就如何搞好税务听证工作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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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昱婉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6(2):10-12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书面审查的缺陷,保证行政复议权的公正行使。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增了5条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的内容,但均为概要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税务复议机关只能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来具体实施复议听证,存在一定弊端。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必须在完善立法、重新考量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提升复议听证的法律效力、健全复议听证制度、细化听证环节重要内容、简化复议听证会流程等6个方面做好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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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53号)中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靠知程序”,以及该条第六项规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处罚靠知等有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规定中没有明确税务行政处罚靠知程序应由谁来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到底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还是由案查调查机构(稽查局)履行呢?笔认为应分别由案件调查机构(稽查局)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履行或交叉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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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有关听证的计算期间问题,即听证权利的起算日是收到之日还是收到次日。笔者注意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对此的表述为:“…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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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对国务院和各部门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所谓非行政许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设立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