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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9日,上海市政府做出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这标志着令人关注的上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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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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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期房转让作了限制。上海市二手房交易中也随之出现一些新的现象。期房认购书的普遍存在就是一例。以前,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只要通过预售合同中权益转让书,就可直接把房屋转让给买方,买方可凭预售合同和权益转让书直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小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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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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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以下简称33号文件)。这个文件的出台,明确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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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于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促进预售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秩序及保障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率先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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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公布数据显示,2005年北京商品住宅预售平均价格为6725元/平方米,比上年上涨了1083元/平方米.涨幅为19.2%;2006年第一季度,北京商品住宅预售平均价格高达6885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4.8%。近两年,房价陕速上涨的发展势头,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稳定住房价格,近期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国六条”、《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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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房地产》2014年4月刊中《浅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再抵押》(作者:杨玉琴)一文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作为乙债务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作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相关意见阐述。本文拟对此案例中的房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登记事项做一探讨。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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