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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三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1997,(3)
即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地宣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新刑法确认的罪刑法定原则,如何认识这一原则,是研究和适用新刑法的一个核心和首要问题。当然,“罪刑法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古老”的刑法论题,本文则试图从新的视角,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新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它与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于罪刑江断主义而言的,其基本涵义概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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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扭送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萍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7-8,14
本文认为扭送既不是一种诉讼行为,更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应当规定在“刑事强制措施”一章之中,为完善此规定,应将扭送置于“立案”一章中,并加以明确规范。同时建议为保护广大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在刑法和民法中应增设相应的豁免性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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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云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30-33
对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仅指利用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也包括利用上下级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之间、亲友之间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应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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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北京市大兴区区检察院对该修正案实行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该类案件的罪名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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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瑾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14-17
基本原则,通常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法律的核心和精髓,体现该法律的根本精神,指导立法和司法适用。所以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t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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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等等。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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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日前,绍兴市运管稽征处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必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节。《实施办法》还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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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于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有很多论述,但是对于它的理论基础问题却大都置之不论,难以对“但书”的立法规定形成理论支撑。以“可罚的违法性”为基础,探讨其作为“但书”理论基础的可能性,则利于为“但书”提供较为充足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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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根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31-33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厦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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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思考周秋艳一、新制度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规定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十二条会计一般原则,其中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保留,继续沿袭传统会计制度,并对这一原则表述为“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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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0(1):6-9
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一种观念认为量刑情节所指的法定刑是某一罪名的整个刑罚幅度,从重处罚是在该罪名的整体刑罚内从重,从重处罚情节是导致法定刑升格的主要依据。本对这种观点从法理上、实证上进行了反驳,认为,量刑情节是依附于犯罪事实而存在的,而每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刑都是根据该罪行的轻重而设定的具体刑罚档次,量刑情节适用的基础是罪行法定刑。从轻、从重处罚都只能是在所该当的刑罚幅度内判处。把罪名法定刑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定刑,混淆了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与减轻处罚、加重处罚的界限,这不仅法理上是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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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五十条中规定 :“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 ,与原《会计法》中的规定相比较 ,是一个重大突破 ,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 ,应当对本单位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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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