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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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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在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项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把好车辆技术关,保障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等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实行社会化管理以来,由于体制、机制、市场经济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在检测工作中无法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检测业务。企业经营过程中行为不规范、服务不达标、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屡见不鲜,客户投述率呈上升趋势,不仅侵害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诚信经营的声誉,还损害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形象,最主要的是给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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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货车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其行车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这样的情况可以准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吗?还是要求其先去改为“货运”后,再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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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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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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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石家庄市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当事人使用2吨以下外籍货车在石家庄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辆均来自同一省市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据了解,这些货车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企业或单位购置,主要运输自有货物,同时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主在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被告知,依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2吨以下自有货车运输自有普通货物不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