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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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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7,(7):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文件规定:“旧版道路运输证从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而我们在路检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道路运输车辆仍持有旧版道路运输证营运。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罚?另外,对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道路运输车辆又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2.
3.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13,(7):40-40
Q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山西籍货运车辆全部实行了IC卡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上只注明了发证日期,未注明有效期截止时间,即使车辆未按规定实施技术等级评定,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无从查证。  相似文献   

5.
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6.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在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项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把好车辆技术关,保障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等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实行社会化管理以来,由于体制、机制、市场经济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在检测工作中无法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检测业务。企业经营过程中行为不规范、服务不达标、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屡见不鲜,客户投述率呈上升趋势,不仅侵害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诚信经营的声誉,还损害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形象,最主要的是给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12,(2):35-35
《道路运输条例》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因此应当由运管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进行把关,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在此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来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必须把行车证上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才给予办理;另外一种认为,不管行车证上的使用性质,只要业户主动申请,达到许可条件的,都应给予办理。请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8.
有的货车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其行车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这样的情况可以准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吗?还是要求其先去改为“货运”后,再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近日,我县一货车司机向我们反映,开车途经某地时被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无道路运输证为由罚款。他觉得处理不当,因为自己已经办理并出示了道路运输证,但还被罚款。我们查看其道路运输证,发现证件上其他手续都齐全有效,唯独道路运输证主证上面没有车辆照片。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11):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辖区个别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将行驶证从原车行过户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没有该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还标明是原车行,经营业户仍继续在原线路上营运。我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哪种处罚更妥当?答复为盼。[第一段]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10,(12):32-32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是否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若办理,能否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GB18565—2001)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进行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办理后,经营者又依据什么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10,(5):31-31
我们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擅自改装的定性应当考虑其改装行为是否存在行驶安全隐患,如对行驶系主要构件,车辆外观尺寸的明显改动应当认定为非法改装。另一种认为,在对比道路运输证明确的车辆技术参数和照片的前提下,对营运车辆构件及外形部件的任何改动和添加都属违法改装,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14.
国家在对机动车实行定期安全检验的基础上,又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营运车辆)实行了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应该说这是一项保护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但是,由于具体工作存在随意性,因此道路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常常被指责为保护部门利益、增加经营者负担等等。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9,(1):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在日常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少量普通货运经营者持有非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大家对这样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观点一认为,《道路运输条例》只规定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必须向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因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外籍货运经营申请,而且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17.
自道路运输市场全面放开以来,车辆技术状况监管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构建经营性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增强监控手段,也一直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难点。在深人分析经营车辆技术状况需求的前提下,吉林省运管系统确定了以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为切人点,运用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实现车辆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处运政稽查人员在路检路查中,查获我市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新增的一辆东风144货车未办理车辆营运证,就从事道路货运,稽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随后,该车司机回公司拿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另一种是不能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只能责令通宇公司限期为该车理车辆营运证。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9.
近来,石家庄市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当事人使用2吨以下外籍货车在石家庄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辆均来自同一省市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据了解,这些货车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企业或单位购置,主要运输自有货物,同时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主在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被告知,依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2吨以下自有货车运输自有普通货物不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2-32
在《道路运输条例》实行后,一些地方仍在实行营运车辆定点二级维护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车辆维修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范围,凡符合车辆维修开业条件,并取得一类、二类维修经营许可的,都可以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经营业务。对营运车辆实行定点强制维护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编辑部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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