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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是构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对分清保险人责任,确认赔偿程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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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至关重要。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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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风娟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6):60-62
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业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的特殊原则。与其他的保险基本原则一起,可保利益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实践中,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国际贸易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设定不同的可保利益原则。国际贸易中,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可保利益,有利于分清保险人的责任,解决买卖双方之间谁有权利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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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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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稿,这部新的《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实行。本文通过对原《保险法》与新《保险法》的学习与比较,指出了在新《保险法》中,修订重点侧重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并且明确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特别加强对投保人一方利益的保护,这些变化在规则的完善和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以为人本”的立法宗旨,也是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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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该原则是保险理论中的首要原则,但学者们对它认识的分歧却很大,主要啉现在对其概念和性质的界定方面。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加之社会经济生活与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活动也随之日趋复杂,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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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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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商品、物品的交换与流转十分频繁。但是,如果作为安全保障的相关保险不能同时流转,就会形成很多问题。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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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的观点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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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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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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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如何管理风险,保险合同转让能否替代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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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秉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1):72-77
财产流转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现实生活中,因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产生的纠纷众多。本文由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论述了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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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本文从买卖双方的角度对贸易中有颇多争议的可解除或未定的保险利益,及越过装货港船舷前买方的保险利益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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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的观点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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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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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中最为重要的“基本规范”,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受其约束: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体现为告知和保证义务;而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是通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其主要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