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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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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家之友》2010,(2):62-62
问:我结婚后便相约到妻子家落户,当时并没有约好将来孩子出生随谁姓。后二人的关系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陷入了僵局,我认为应该按照自己家乡的习惯,孩子都跟着父亲姓,而他的妻子则认为男到女家落户,孩子应该随着母亲姓。请问: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子女该随谁姓呢?  相似文献   

2.
牛凌峰  陈艳 《农家之友》2003,(10):47-47
编辑同志:我邻居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陈某在法院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男孩)陈生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现在,随着孩子的上学及生活需要,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陈生,无奈,王某找到陈某,让陈某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或着抚养男孩。陈某(此时已有新欢)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男孩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抚养陈生。请问:超生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吗?法院会不会受理?  相似文献   

3.
据不完全统计,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所有民事案件的1/3,其中农村招婿婚的离婚数又占了离婚案件的约1/3,且大多数由女方提起离婚之诉。招婿婚本就不是中国婚姻的主流形式,为何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如此高呢?笔者从各种起诉离婚的诉状中归纳了几点招婿婚离婚的理由:上门女婿不上门,甚至杳无音信;上门女婿不顾家,无钱交家;上门女婿不孝顺,岳父、岳父对其有了嫌隙;因子女的姓氏争执.与女方招婿的初衷相悖。  相似文献   

4.
张萍 《农家之友》2010,(4):59-59
问:我们是一个双女户家庭,我想问我们倒插门的女婿是不是和其它家庭的儿子享有同样的权利?答:婚姻法上说,夫妻婚后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这就说明,倒插门女婿是被  相似文献   

5.
我们夫妇二人的独生儿子婚后于去年因病去世 ,留下一个六岁的女孩。今年我们的儿媳准备再婚时 ,她由于生活困难等多种原因 ,拟将这个女孩送给他人 ,我们得知此情况后 ,向她提出现在我们身体尚好 ,且有抚养这个孙女的经济能力 ,是否让我们抚养 ,可她说孩子是她的亲生子女 ,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 ,有权决定将孩子送养他人 ,对她这种做法 ,我们怎么办?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抚养我们的孙女?孙向东孙向东老人 :你们儿媳的说法是错误的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父母亲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 ,在配偶一方死亡后 ,如果一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根据《收养法…  相似文献   

6.
<正>众所周知,肇事者必担责。但在常德临澧,近日却发生一件颠覆想象的事:一名12岁的男孩骑车撞倒一位老人致其不治身亡,而老人的子女却没有追究任何责任,将老人埋葬后选择了离开。离别前,他们还交待孩子的母亲,不要把这个消息告诉孩子,孩子以后的人生路还很长。  相似文献   

7.
律师:我家有兄弟俩人,哥哥去年在农村结婚,而我毕业后相处的对象是城市户口的独生女,女方父母想让我婚后早她家生活,也就是现在人们称之的“倒插门”,我也同意到女方家居住,可有人在背后议论说,如果我到女方家居住,就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了。请问,男到女家后对父母的财产是否还有继承的权利?李小强  相似文献   

8.
潘仝 《致富之友》2004,(11):52-52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播龄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否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文章基于2010年、2014年和2018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数据,利用始于1979年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作为外生的冲击,基于断点回归设计,估计子女数量对农村老年人精神状况的影响,同时还检验了相关的影响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生育一个孩子而言,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状况明显更好一些,具体反映在感到沮丧悲伤的概率更低,幸福感明显更高一些。异质性检验则发现,相对于生育多个孩子而言,当独生子女为女性时,老年人的精神状况明显更差。机制检验的结果表明,相对于生育多个子女的老年人来说,生育独生子女老年人的收入更低、身体状况更差。文章具有明显的政策含义:在当下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需要政府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在养老保险和医疗方面给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更多的支持以改善其经济和健康状况。  相似文献   

10.
又到了开学时节。跟往常一样,许多孩子背起书包,快快乐乐地走向校园。 然而他们却很难高兴起来。因为是农民工的子女,他们不得不遭受求学上的种种不公,承受城市孩子无法想象的种种压力。 接受教育,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当我们走近这群孩子,面对一双双充满渴望的眼睛时,心情竟久久不能平静——  相似文献   

11.
《农村工作通讯》2008,(6):49-49
从今年春季入学开始,浙江省将免除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 早在2006年秋季学期,浙江省就已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今年又将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课本费。随着“借读费”的免除,农民工子女将能和浙江本地孩子一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全免费”。而此前,浙江省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600元的借读费。有调查表明,借读费和赞助费约占浙江农民工子女教育支出的三成以上。  相似文献   

12.
起跑时他们就输了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雨  吕诺 《中国改革》2004,(4):38-39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农民工的子女时,一幕幕情形让我们感到揪心:12岁的陈其国因交不起300元的借读费而黯然辍学;小姑娘唐静捧着变味发馊的饭盒向往着“有菜有肉”的公办学校食堂;小刘蝉怯生生地向学校教务处的每一个老师解释:“我爷爷现在交不上学费,您先让我上课,过几个月一定补上……”同样是孩子,只是因为他们的父辈是农民,在受教育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从起点上他们就远远地落在了城里孩子的后面。  相似文献   

13.
这些年来,随着农村进城务工的人数增多,父母一起离乡打工、经商,而子女留守在农村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多,这些留守在家里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被称为留守儿童。  相似文献   

14.
《农家之友》2005,(11S):59-59
2005年3月份。国家启动了62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为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让为数众多的贫困家庭孩子看到了希望。  相似文献   

15.
天保工程实施10年,在取得成果的同时,职工生存状况依旧堪忧。在大量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中著名准则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进行研究。表明:有就学子女和老人的家庭福利水平较低,货币的边际效用较高,如果提高其家庭福利水平,能够补偿其他家庭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可以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从而使国有林区整体的社会福利大幅提高。提出: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在天保工程中列出专项资金,增加对有就学子女和老人的家庭的资金投入;加大林区的基础教育投入,增加对有适龄的高中、大学生家庭的资助;鼓励年青夫妇为孩子求学进行长期积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律求助     
《农家之友》2014,(1):45-45
<正>"糟糠妻"患病,如何维权?问:我姐由于病重,虽未离婚,可丈夫已多年不管她。目前,她和孩子都住在娘家,她丈夫既不负担她的医药费,也不管小孩的生活费,她能采取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答: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据你所说,她丈夫并未对生病的妻子尽到扶养责任,你姐可委托他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给自己医药费,支付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如果他拒不扶养,  相似文献   

17.
家长的威信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没有威信的家长是不能很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所以我们每个做父亲和母亲的人。都要经常反问自己:“你在孩子面前有威信吗?”  相似文献   

18.
牛凌峰 《农家之友》2003,(10):49-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人和被告人各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近两年来,我们这里有些夫妇超生了孩子后,为了逃避罚款,就把超生的孩子托付给他人抚养。他们认为这样就不用承担超生的罚款了。请问,国家政策是否允许这样做 ?   (读者:刘东 ) 刘东同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生育第二胎,必须要符合国家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生育条件而生育了第二胎,不管是自己抚养,还是送给他人抚养,都要按照超计划生育论处,并且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凡是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又坚持要收养子女的,也属于超计划…  相似文献   

20.
《农民科技培训》2005,(2):44-44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终生的教师。中国的父母,几乎无一不怀着望子成龙、盼女成风的美好愿望,在培育子女的道路上,可说是百折不挠,执著追求。正因为如此,家庭教育历来是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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