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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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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物权登记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物权立法的内容之一。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依据此法人民银行陆续运行上线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但从现实讲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只是动产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更多关于动产融资物权的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如存货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等,对进一步发展动产融资形成了掣肘。  相似文献   

2.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特别强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物权法>通过后,人民银行迅速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该系统运行一年多时间,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量不断增长,受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物权渤相关内容无法解决的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3.
彭夯 《中国外资》2011,(6):65-65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物权公示,但是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因此本文对此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生效主义,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4.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物权公示,但是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因此本文对此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生效主义,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接收、维护和发布信息,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存在进行公示,以降低与应收账款质押或担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使贷款人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商业决策,并有效确立贷款人的担保权益,有效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人受偿权的优先顺序。二、从我国以前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看建设高效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登记的管理体制不顺,登记部门众多且各自为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二是登记部门强行设置义务,侵害当事人权利,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和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来源不对称,风险难以防范;四是法律没有专门规...  相似文献   

6.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7.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并规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配合《物权法》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相似文献   

8.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登记和查询平台,于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正式实施同步上线。2007年9月30日,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第4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9.
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同期施行。2007年10月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在上海正式上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外部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行修订了相应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了多级培训,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笔者作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10.
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启用,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存在质权人单方办理登记、自助登记弱化管理职能、登记效力不及第三方付款人、权利义务倒置等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立法缺陷,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极易产生法律风险,据此,笔者提出了相应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最后,笔者还提出了应收账款登记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双重影响,在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同时,其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也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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