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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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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淑敏 《新智慧》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2.
在全民PE的今天,LP与GP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词。 国内外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相似文献   

5.
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之间联合关系的变更,如新的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入退出等。与公司组织不同,公司股票在股东之间的交易并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则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一、入伙的会计处理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新旧合伙人之间的伙权转让行为,与合伙企业的资产、权益并无关系,但需作变更合伙人的分录。第二,新合伙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权益。这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伙权均有增加,故要加以记录。 由于原合伙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公允价值往往不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因合伙企业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而遭受损失或不当得利,在入伙时.首先需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并将账面价值调整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经过谈判和协商,最终会按...  相似文献   

6.
自“银广夏”事件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要提高审计的质量,除了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把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的省、市已明确规定只审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组织形式似乎已经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发展方向的惟一选择。笔者认为,必须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操之过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形式主要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9.
为了解决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基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引进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但该制度在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并没有对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势必会给逐渐兴起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发展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为此,需要借鉴美国立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继《民法通则》在公民一章中对合伙作了规定之后,于1997年2月23日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和保护其发展。本文拟对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合伙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安春娟  王玉欣 《新智慧》2004,(2B):35-35
通过合伙人协商并订立合伙协议来约束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损益分配等活动是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相对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方法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相似文献   

13.
任何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确立,都体现了立法者立法政策的价值趋向.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确认了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形式,也正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价值趋向的选择即有限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的权衡.然而我国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所要遵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我们在确认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以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经济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规定一些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限合伙人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从而真正地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工厂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以及其所面临的所得课税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应按法人确定纳税人、解决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总分公司应汇总纳税、企业集团应合并纳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所得课税应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统一考虑等一系列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正> 在德国,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一方面为合伙人提供了各种合伙形式,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形式的选择也只以公司法规定为限。德国的公司大体分为人合公司(亦称合伙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本文着重对各种主要人合公司及其特点分别作以阐述.一、民事公司  相似文献   

16.
美国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有三种:1.独资企业。即单业主制。其特点是一人出资经营,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员工不多,便于经营管理,;资本量少,业主负无限责任,企业发展受到限制。2.合伙企业。其特点是多人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资本比独资企业大能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合伙人都有经营决策权,都承担无限有责任所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合伙制度体系是以合伙人身份为标准构建的,这种体系不仅容易产生法规的重复与冲突.又可能造成身份不平等,压抑公平竞争。从法律史、比较法及法理学等各角度进行的考察表明,以组织性强弱为标准构建新的合伙法律体系,确认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是完善我国现行合伙法律制度的最佳进路。  相似文献   

18.
美国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独资企业(单业主制)。其特点是一人出资经营,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员工不多,便于经营管理,但资本量少,业主负无限责任,使企业发展受到限制。二是合伙企业。其特点是多人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经营资本要比独资企业大,也能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但合伙人都有决策经营权,都承担无限责任,所有权同经营权合为一体,不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与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王是公司企业。其特点是公司独立于出资人成为法人实体,股东所有权同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  相似文献   

19.
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样,同为全国人大制订的两部法律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鼓励投资的大背景,我国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20.
合伙企业推动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处理好合伙企业破产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本文就合伙企业破产中出现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合伙企业法中的破产内容有些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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