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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邦奎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4,(7):38-39
本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据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有价证券。仓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仓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为控制风险,银行必须将监控延伸到与质押仓单相应的物权。据此,本拟对农业银行研发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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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随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全国各地的仓储、物流和分拨企业也欣欣向荣起来,特别是在基础生产资料领域,瓜分市场份额的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迫使交易市场必须尽量为会员单位提供一切可能的服务,以吸引会员,保证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的占比,从而使本市场的各类商品成交价格成为本地区甚至全国同类产品的指导性价格,以此确定在该领域的龙头地位。与此同时,参与市场交易,从事各类物资贸易的会员单位基于可用自有流动资金有限的原因,纷纷动起了仓单的脑筋。作为一种变通措施,很多时候,仓单在会员与市场、会员与会员之间成为一种权威的支付凭证,当不同数量和品种的仓单市场价值基本相等时,这种以交换仓单来交换货物,实现商品买卖的交易就达成了,但毕竟这种成交的机会与会员们的期望相差太远了。另一种变通,则是市场出于无奈允许会员用等价仓单来代替现金用于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事实上,在 一行业内部,仓单已成为不容否认的物权凭证,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产生了:如何使仓单合法的变现,从而进一步做大市场交易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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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格局由政策性收储逐步向市场化收购转变,但抵质押物不足一直是制约金融支持粮食市场化收购的主要因素。粮食仓单质押贷款能极大缓解粮食收购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满足企业季节性用款需求,因此,开展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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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是物流金融的一种主要方式,在仓单质押业务流程中,主体较多,流程很繁琐,并且标准的缺失严重,从而导致业务面临着众多的风险。本文将从市场、信用、流动性、管理和法律等方面识别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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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实行仓单质押贷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金融是现在经济发展的一个难点,作者从农村金融的特点提出了国家制定政策降低农产品价格的市场风险,银行进行仓单质押贷款的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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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控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仓单质押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金融领域延伸的一种创新服务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我国目前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市场现状.但由于是创新产品,故在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必须采用目前较为先进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监管质押物,并通过期货市场的功能来转移风险等,这些都可以用来减少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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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交易中,叙做出口押汇业务在经贸和银行实务界很普遍,在我国银行的实践中,既要明确出口押汇与议付以及同属出口商融资的打包放款的异同,又要控制和防范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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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金融体制正在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成了这一进程中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态。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控股公司相比,有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但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应构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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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为实现法律赋予的职能,通过公告的形式实现对征纳关系的某些方面做出调整的同时,涉税公告行为已经频繁出现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中.但目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却缺乏关注.笔者认为,要真正规范各种涉税公告行为,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其性质,并对其内容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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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固有金融体系和机制的障碍,对传统金融业形成冲击的同时,也推动我国金融领域不断取得创新,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已经在全球取得领先.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较多积极的影响,但因其虚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等特点,反而阻碍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P2P平台爆雷潮"更是给我国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数千亿的经济损失.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法律框架的构建、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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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现金的管理,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人民银行相继发布了数个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在储户大额存款被冒领的纠纷中,金融机构如果未遵守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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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一:比较"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时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仍按照保险当事人在"商业险"中约定理赔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二:确认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行为不属于重复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各自按照理赔程序进行.问题三: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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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合作")与当地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合作"未能偿还贷款.1998年,借款银行和"中福合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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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应否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才能执行的原则,不应当对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由于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还涉及到现行开征的大部分税种,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义务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便于分析问题,先从引发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谈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