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商标审判机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Appeals Department)共有38个"审判部门"(board of appeals),其中第35至38审判部门负责商标案件的审理,每一审判部门大概10人。由于特许厅审判部的审查员一般都先在审查部工作过多年,  相似文献   

2.
3.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流云 《中华商标》2003,(3):40-44
  相似文献   

4.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1):20-24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5.
段晓梅 《中华商标》2010,(12):23-27
日本三维标志审查与一般商标可注册性审查相似之处以及与我国三维标志审查标准相近之处兹不重复,现仅将不同之处或我国审查标准中未尽之处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6.
7.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日本受到极大的关注。其背景有对长期经济停滞、全面竞争力降低的担忧。 作为对各国的国际竞争力进行比较的数据,IMD(经营开发国际研究所)有一份报告。据这份报告记载,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在1991年为世界第一,而到2002年则已降至30位。  相似文献   

8.
9.
欧万雄 《中华商标》2003,(11):20-23
最近,《中华商标》杂志“人物”栏目向我约稿,为此,有点为难,写吧,我已退休多年,在位时,仅是做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未做什么大事,没什么素材;不写吧,有负《中华商标》杂志的盛情。两个晚上未睡着觉,想来想去,写一点过去的回忆吧。回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事业发展中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欧万雄 《中华商标》2003,(12):17-19
四、“商标审查标准”的制定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前后有两个“商标审查”准则,一是1987年3月商标局审查处编的“商标审查标准”(内部使用)(注:该审查标准是1987年3月出版,印刷时误印为1983年):另一是1994年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审查准则”(供内部用),我有幸参加了这两个准则的制定。尤其是1987年商标局审查处内部使用的“商标审查标准”,它的制定是当时全体审查员多年实践的结晶。这个审查标准的制定是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亲自指导的结果。我当时是商标局  相似文献   

14.
叶子 《中华商标》2001,(4):23-24
为了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及《商标法》修订后商标评审工作所面临的新的执法形势的需要,经国家工商局领导批准,2000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由杨叶璇同志带队,与陈涛,魏国、董巍等同志组成商标评审工作考察团(以下简称:考察团),趟法国和西班牙进行了考察,考察团走访了欧共体仙部市场协调局(通常为;欧洲商标局)、法国工业产权局、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等机构,受到了热情的接待。  相似文献   

15.
张俊琴 《中华商标》2007,(11):22-23
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16.
商标异议制度是对商标核准制度的一种补充,为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为维护商标权利的稳定起到了保护作用。本文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异议期限、异议理由、审查方式、救济措施和权利转移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目的在于理论探讨,在立法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以促进中国异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文学 《中华商标》2006,(11):33-36
欧共体(现欧盟)为消除成员国商标法的差异,消除阻碍共同体市场内货物自由流通和扭曲自由竞争的不利因素,于1988年公布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后又于1994年制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5年实施了新商标法(全名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较之于原商标法,德国新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均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本文将主要讨论德国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以探讨我国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启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