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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商标被知晓的地域范围;二是知晓商标的相关公众三是商标的声誉。据此,驰名商标至少应满足三个条件:在地域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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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确切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知晓,知名度高,且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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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即第十四条中明确采用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详细规定认定机构和环节,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区别于著名商标的认定,这是对完善驰名商标的立法的一大进步。这样的立法改变使得原先基于大力宣传驰名商标而盈利的企业,在“后驰名商标”时代应修改宣传策略,将重点转移至用高质量创造好声誉,制定新的商标策略,积极保护自己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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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乌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附件。该协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的总体框架之下,从而使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WTO的三大支柱。在TRIPS协定制定以前,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工作重点为降低关税和调节贸易争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达成TRIPS协定以后,知识产权从此进入世界贸易框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覆盖到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各个领域。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TRIPS协定对《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其第16条第二、三款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服务商标,将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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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何谓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必须按客观、公正的认定标准,由合法、权威的认定机构按公开的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并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益处,笔者认为至少还有以下几方面:一提高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二提升企业文化品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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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驰名商标是无形资产,使用时间较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大的销售业绩,其资产远远大于其标识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市场主体,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信息经济正常的秩序。对其保护最早可追溯到《巴黎公约》。从《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公约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对该驰名商标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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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何谓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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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为公众所熟知的、市场信誉卓著的商标,故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等。我国去年通过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也评选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前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一、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意义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它很早就引起了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承担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义务。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但是我国《商标法》至今还没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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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日益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问题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发展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反映在商标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外国一商抢注我驰名商标。这一问题的出现给我国名牌产‘品的出口厂家和外贸出门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和掌握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切实加以保护。对我们在今后的对外贸易和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驰名商标”首创于9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WELL—KNOWNTRADE-MARK”一词,“WELLKNOWN”具有“众所周知”、“著名的”“闻名的”等字面含义,与英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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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5,(5)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目前共有168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4月,并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现有179个成员国。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等11国发起缔结的《巴黎公约》(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第6条之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上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1980年6月3日加入)第16条分别对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规定的相关内容较少,也不够具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先后六次专门讨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外观设计及地理名称常务委员会(SCT)在1999年6月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第二部分议程中,形成了一个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建议的最终文本,1999年9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国商标局也派代表出席了大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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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知晓和推崇的商标。凡侵犯驰名商标独占使用权、专属申请权、许可权和转让权以及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规定的行为,均应认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可以依法索赔,而且可以依据具体侵权情节追究侵权的其他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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弛名商标保护,始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后增补六条中的第二条,这一条款被称为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其后,TRIPS协议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大的解释,包括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服务贸易;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等,并原则性地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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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各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专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是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全面、广泛的保护,并要求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很显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享受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较普通商标权人更多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