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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内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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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指提单日(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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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本文深刻分析了倒签提单的危害,认为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使企业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并通过对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三方的建议,提出了防范倒签提单的对策,为维护一个正常在序的国际贸易秩序、营造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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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本文深刻分析了倒签提单的危害,认为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使企业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并通过对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三方的建议,提出了防范倒签提单的对策,为维护一个正常在序的国际贸易秩序、营造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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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倒签提单,在倒签提单要件具备情况下,倒签提单要多于修改信用证。对通过法律手段的侵权、违约、信用证欺诈和非法律手段的风险控制选择进行比较研究,可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根据实际业务选择恰当的诉讼方式或非诉讼风险控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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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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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业务中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程序。目前由于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倒签提单的原因入手,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它的法律性质,并从实践意义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预防的问题,旨在为当事方提供较为有利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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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倒签提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这种行为重创了原本国际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来分析,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理论: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等。本文旨在通过对倒签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原因及其危害等的法律分析,找出现实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对倒签提单行为的一些防范措施,以期时国际贸易中规避与防范倒签提单风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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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方式,属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根据严格相符原则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货源紧、船期少和天气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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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正常秩序,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基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归属问题并着重从实务角度提出对倒签提单行为的防范措施,希望对国际贸易中规避与防范倒签提单风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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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近几年,我国国际经贸实践中倒签提单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倒签提单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学术界也尚无定论。为此,本文从分析倒签提单当事人的关系着手,探求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推演出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最后,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了倒签提单的若干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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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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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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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装箱业务的不断发展,海洋运输的终点和起点已经不再限于港口至港口,常常会出现货物的收货地(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和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收货地可能就是受益人所在地、运输行或者船公司集装箱货场或集散地.对此,并未区分收货地或者最终目的地是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一个港口的情况,根据第23条,只要包括了有效的已装船批注,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的一个港口的提单是可以接受的.下面笔者根据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ICC)出版物645号的相关规定,就如何在信用证项下正确注明海运提单的装货港和卸货港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