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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  相似文献   

3.
聂家锋 《新智慧》2000,(16):48-48
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郭继宏 《新智慧》2005,(4):53-53
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相似文献   

5.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6.
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抵扣时间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待扣税金”科目予以反映,以便使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更规范,并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外费用,再计算增值税。  相似文献   

7.
凤亚红 《新智慧》2004,(6B):35-35
1.属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交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相似文献   

8.
由于税法的规定使会计核算中存在待抵扣税金问题,合理设置科目予以恰当地核算,以避免核算不当,防止偷税,并应当在报表中揭示。  相似文献   

9.
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相似文献   

10.
王关明 《新智慧》2007,(9):67-68
《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11.
罗长青 《新智慧》2000,(14):44-44
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时间性差异时,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如果核算时只要求反映企业的应交税金数额,而对时间性差异给所得税费用所造成的影响不予反映,即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存在时,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对企业当期应交税金及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反映,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递延税款,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相似文献   

12.
顾茂森 《新智慧》2004,(11B):37-38
现行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等科目。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在此,笔结合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进建议,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从1993年底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针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和相应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取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税合一”模式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难以兼顾会计和税法的要求。(1)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即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税法实行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所购货物的成本只是支付额的一部分。(2)同一会计主体的不同财产、不同会计主体的同类财产,因计价不一,使有关信息缺乏可比性。具体而言: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看,如果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  相似文献   

14.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所以笔者认为,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  相似文献   

15.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的有关科目 ,但对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并没有作出说明 ,致使一些单位涉税会计处理错误 ,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当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应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价值 ,然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 ,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 ,按计算应转出的税金数额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如 :某企业2000年3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一批产品 ,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98000元 ,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6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价值为320000元 ,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价值=98000&;#215;(320000&;#247;460000)=6817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68174&;#215;17 %=11590(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  相似文献   

16.
2005年1月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今年我们将在总结去年下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互相配合,在总结东北地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广的方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应增设的会计科目:1.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因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而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  相似文献   

17.
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1:2004年10月6日,A公司购进用于管理的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时。转型前:借:固定资产468000元;贷:银行存款468000元。转型后:...  相似文献   

18.
刘承焕  李军 《新智慧》2004,(2A):27-27
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我国现行“应交增值税”核算账户的设置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在增值税核算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除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四个专栏外,如下五个专栏在核算中均有问题。  相似文献   

19.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20.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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