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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目前对于农村自治组织干部的称呼很不统一。有些人仍然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叫做“村长”,甚至有些县、乡镇的领导干部也习惯于这种叫法;就连一些报刊也时有什么“村长”的称呼。“村长”这个称呼是不正确的。我们知道,建国初期,我国十分重视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成立了以村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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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太原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段村长”的烦恼》的报道。读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烦恼由来段主任(称村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名叫段二巴,从五十年代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小队长、大队长、村主任等职务。去年11月份,村民委员会换届时,他又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按理说,这是全体村民的喜事,也是他本人的高兴事,可他为什么烦恼呢?事出有因。上届村民委员会主任高二小,换届时落选了,这本是村民意志的体现,高却误认为段和他过不去,是他的“绊脚石”。所以,落选的高当上村党支部书记后,一直把持着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说:“我党支部书记说话,还是算数的,村委会的公章交不交段二巴,还得上支部会研究”。这一“研究”,使得段主任上任一个多月无法工作,不无烦恼,他说:“我这个主任现在还是有职无权,公章在高支书手里,想办的事都办不成……”。支部书记拒不交出村委会公章,毫无道理。村委会主任执掌公章顺理成章,天经地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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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韦焕能,来自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我也被人们称为第一个村委会主任。1980年1月至2005年7月,我曾先后担任合寨村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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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大报的头版有这样一条新闻:淮河邱家湖段发生多处险情。副标题是:一村干部防汛不力被提请罢免。文中这样写道:“半岗镇镇长郑法光经调查,建议暂停责任人张郢村村委会主任蔡玉连工作,并提请镇人大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按照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可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授予镇长暂停村主任工作的权力,更没有授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村主任的权力。上述报道中提到的那位镇长,不知是对村民自治制度不够了解,还是故意逆法而行。不管怎样,作为对村委会工作负有指导之责的一级政府的领导者,做出这样的决定,着实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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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面对“两个直接”的选举办法,政府应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江苏省射阳县依照新法,在新坍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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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大字村,作为全市选定的三个试点之一,先期进行了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该村在这次选举中总结创造的“八步直选法”得到了民政部领导和中外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老专家如是断言:“围场的‘八步直选法’标志着中国农村民主选举已跨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为中国的民主进程做出了贡献。”何谓“八步直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八步直选法”实际上是对上述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