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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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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引入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用以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流通权。笔对相关问题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2.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的流通权完全符合会计上的资产定义,应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在长期资产中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核算支付的对价,  相似文献   

3.
张凤莲 《新智慧》2006,(6):58-58
一、相关规定的不足 1.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的结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再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这样做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大中型企业,类似于长江电力、中石化等,  相似文献   

4.
《新智慧》2006,(2):73-74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对股权分置涉及的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国内外尚无准则规范。笔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龙文滨 《新智慧》2006,(3):12-13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各种改革方案层出不穷。本文对目前会计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处理方法进行了归纳,通过分析认为应从资产交易角度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会计难题,并进行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7.
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8.
黄丽娟 《新智慧》2004,(1A):30-30
2003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这项规定只对应收债权的融资方(出售或抵押应收债权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提及。此外,就企业而言,《规定》的会计处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9.
刘莉 《新智慧》2006,(1):35-36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我国股市的发展,股权分置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0.
蒋云 《新智慧》2004,(8A):25-26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笔认为,《暂行规定》在对出售与贴现的会计处理原则上存在显差异,对“其他应收款”的明细科目设置规定不明确。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对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童一杏 《新智慧》2004,(11B):46-46
目前我国对处理外币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称为《制度》)中,对外币报表折算的规定集中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No.21)上。相比之下,IAS No.21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少相异之处,下面作些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李刚 《新智慧》2007,(4):11-12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了此类股权激励办法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投资准则》中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与《暂行规定》中合并价差处理不相统一,这将对会计核算带来负面影响。 一、股权投资差额与合并价差不一致的表现 1.两者的合义不同。《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215;投资持股比例。可见股权投资差额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是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商誉。 《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列作“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这是与《投资准则》中股权投资差额的内涵相同的。但《暂行规定》还规定,对长期投资中内部债权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作为合并价差处理,这对于母公司单独会汁报表和合并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将产...  相似文献   

14.
财政部1997年10月24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11月29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尚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笔就此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应了市场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试点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现金、送股、缩股和送权证,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方式往往组合运用。一、支付对价的性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理论依据是:流通股股东拥有流通权,流通股股价包括创业溢价和流通溢价;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因此,支付对价的实质是支付流通溢价,而不是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并未造成损失。一般而言,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明显大于支付对价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例如,上市公司“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股东以放弃9%的控制权和支付4800万元现金的代价,取得66%股份全流通的流通权。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支付对价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从而导致会计处理发生变化。例如,原先对上市公司控股的现在不能控股了,则不能再将有关上市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本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现在因无法施加重大影响而改用成本法核算。下面具体...  相似文献   

16.
股权分置时代,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最基本的特征是股权高度集中,并且居于多数地位的国家股,法人股不可流通,可以流通的只占少数的社会公众股。流动性的不一致导致两类股份股东利益基础的不一致,由此为根源,引发了公司治理的一系列缺陷,诸如委托代理问题的恶化、控投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严重、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等。因此,股权分置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诸多缺陷的症结所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原非流通股的逐步流通,原非流通股东有着较强的变现欲望。加之股权分置改革的主流对价是送股,因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已开始并逐步向分散化发展。本文意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及其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完成股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建议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来核算,在禁售期内不做摊销,待禁售期满股权出售以后,再把它作为成本之一,股权卖出多少结转多少与收入配比,根据股权转让数量进行结转。  相似文献   

18.
张勇 《新智慧》2004,(10B):37-38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兼并、收购事项,而我国对于兼并、收购的会计处理的规范只有1997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兼并业务不断发展、方式不断创新,《暂行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务中的需要,同时也无法同国际惯例相接轨。因此,出台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规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滥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相似文献   

20.
周兰 《新智慧》2006,(2):15-16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股票的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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