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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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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华江 《新智慧》2004,(2B):30-3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通过设置“递延税款”账户核算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税款”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均属于负债类账户,两的主要区别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且纳税义务发生在本期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税款”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但纳税义务发生在将来(或抵税权益在将来)的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   

2.
金龙  黄伟 《新智慧》2005,(11):31-32
一、预计负债的含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是或有事项的结果。《准则》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3.
袁太芳 《新智慧》2004,(1A):24-25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其中,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2000年5月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会计准则”) ,该准则的形成 ,在诸多方面有效地借鉴了第37号国际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本文试就这两者中的概念作以下比较。1.准备与或有负债、或有事项的差异。IAS37 指出 ,准备是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对于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担的现时义务 ,如果结算该义务可能要求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 ,则企业应将该义务事项确认为准备。而我国或有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 ,应通过“预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或有会计准则中的“预计负债”与IAS37中的“准备”是基本相同的。准备与或有负债的区别在于 :①准备本质上是一种负债 ,应予以确认 ;而或有负债并不符合会计要素中负债的定义 ,因此不能予以确认。②准备是一种负债 ,属于会计报表中的一个要素 ;而或有事项是指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不确定状况 ,或有事项与准备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由此可见 ,IAS37的核心概念是准备 ,而我国或有会计准则的核心概念是或有事项 ,由于准备更能体现财务会计...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6.
陈贤  陈恒 《新智慧》2002,(3):24-25
目前,我国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即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予以调整。在采用应付税款法下,按照当期计算的秘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因而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不考虑所得税问题的会计处理。但是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当母公司或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其所产生的内部收益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并未实现,但内部交易中受益方已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提出了所得税,并反映在各自的会计报表之中。一般而言,这种整个集团公司未实现的内部收益导致了其会计利润少于应纳税所得额,应视为一种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在未来从所得中予以扣除。显然,当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频繁或金额较大(如集团内部未实现的总收益达到整个集团总利润的10%及以上)可能导致内部未实现收益金额较大时,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考虑所得税问题了。为此,笔建议设置“合并递延税款”会计科目,从而与“所得税”和“递延税款”科目区别开来,更明晰清楚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  相似文献   

7.
《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朱明龙同志的《对所得税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会计处理的质疑》一文(以下简称“朱文”),对于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时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处理,朱文均提出了批评,理由是:在递延法下,当时间性差异回转时,因新旧税率不同或因开征新税而形成的转回的差异的已实现纳税影响与转出的递延税款之间的差额,计入了回转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在债务法下,当得知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要对递延税款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则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回转期间与调整期间均不是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期间,所以朱文认为,这两种做法均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债务法下,当时间性差异出现时,要以预计它回转时的税率(而不是以现行税率)来计算其纳税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这样,递延税款就能真实反映由本期已发生的业务所造成的未来应交所得税金额或可抵缴的所得税金额。不仅如此,而且计入了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也是其应付的金额。既然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要在以后差异回转时实现,那么就要以以后回转时的预计税率来计算其纳税影响,以求和实现额一致,并由本期承担。因此,债务法本质上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的。当有...  相似文献   

8.
递延法和债务法都属于所得税会计中对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即纳税影响会计法。在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相同的,但在所得税税率提高或降低时,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有区别。由于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对于某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可能不相等,但通过时递延税款的调整,在递延税款发生和转销后的一个周期内,所得税费用之和与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该文通过列表并强调表内项目排列顺序,分析了时间性差异发生和转销的过程、区别以及时递延税款、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9.
罗长青 《新智慧》2000,(14):44-44
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时间性差异时,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如果核算时只要求反映企业的应交税金数额,而对时间性差异给所得税费用所造成的影响不予反映,即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存在时,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对企业当期应交税金及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反映,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递延税款,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相似文献   

10.
解国芳 《新智慧》2004,(8B):44-45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应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更  相似文献   

11.
谈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无论是采用债务法还是递延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来说都只需要三步即可完成:第一步,计算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是由税法规定的,企业无论采用哪一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应交所得税的金额都是相同的。因此为使问题简化,可首先计算出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或递延税款)的金额。第三步,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倒挤”出递延税款(或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下面将分三种情况介绍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简易方法——“三步法”。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或有负债”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定义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这种定义值得商榷。前种情况,没有涉及金额问题,而会计核算是必须以货币计量的。从会计实务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或有负债”的概念应该是:未来负债的发生与否尚不确定,而其金额已经确定。它通常不作为企业的正式负债,但有必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后种情况是:确定负债已经发生,但其金额及偿付时间尚不能确定。它属于企业的正式负债,必须以合理估计的金额入账。显然,将上述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情况并列在同一概念中是不恰当的,有必要加以区分。因此,笔者建议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偿债义务,其金额已经确定,但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外再增添“预计负债”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  相似文献   

13.
丁连第 《新智慧》2005,(5):55-55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关系 应付税款法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八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方光正 《新智慧》2006,(1):29-29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递延法核算结果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法核算的原理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相似文献   

15.
肖凌 《新智慧》2007,(3):24-25
一、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在所得税税率或计税基础变动时,必须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也就是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倒挤出利润表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   

16.
丁连第 《新智慧》2005,(13):55-55
应付税款法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八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本文拟就或有事项审计的几个相关问题谈谈以下看法。 一、或有事项相关概念 或有事项准则涉及若干重要概念,有些概念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首次定义,比如或有事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有些则是对会计准则已规定的概念进行更为合理、准确的定义,如资产、负债等。从定义上看,或有负债是潜在义务或不能很可靠地计量、不是很可能发生的现时义务;或有资产是潜在资产,这两者均不符合资产和负债要素的确认标准,因此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一点与以往的概念和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或有事项准则将以往的“或有负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负债,另一部分归入新的“或有负债”,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规范非常相似,只不过国际会计准则将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定义为“准备”,而我国未对这类负债进行定义而已。 或有事项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相关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称的,即对一方来说是义务的,对相应的另一方则是权利。因此,或有事项的确认不能限于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确认,而忽...  相似文献   

19.
或有事项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发的,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性,只能由未来发生或不发 生的事项予以证实。它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而补偿金额的存在则以预计负债的确认为前提。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并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分期摊配的处理方法。就递延法而言,其特征是对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用现行税率计算,由于在递延法下,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这就出现在时间性差额转回时,其纳税影响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不妨作一个假设,与存货发出计价相类似,按先进先出或先后进先出等来判断时间性差异转回时,转回差额原发生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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