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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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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分车位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单位把车位卖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超比例处分给业主,这明显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这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7在《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在2008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上,写道“第五条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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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业主享有的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而不是民主政治意义上的“自治权”。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言必称“业主自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现行体制和法律规定不符。他们所说的“业主自治”充其量指的是“业主自管”,即在涉及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事务的时候由业主共同行使管理权,通过共同投票或者开会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或者是指小区业主自行组织人、财、物对小区的绿化、卫生、共有部分、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而不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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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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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的归属及相关物权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车位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它关系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小区的和谐、稳定。文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界定小区车位归属之理由、评述界定小区车位归属之各种观点和建议规定小区车位归属之具体立法规则三个方面,对小区车位的归属进行分析论述,指出《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非最佳选择,认为小区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行使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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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来所咨询,其预购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该住宅即将交付,对小区的车库、车位、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将其出售等问题不太了解,现在《物权法(草案)》已公布交付全民讨论,想通过律师了解一下有关规定。楼律师解答:现实生活中,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与房地产开发商因建筑区划内车库(车位)、会所、会馆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发生纠纷,住宅小区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车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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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针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深入,按照公共财政制度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加大财政改革力度。对全县24个乡镇的财务管理实行“乡财县管”。即:保持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债权债务关系“六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不变,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对财政资金管理做到所有权、使用权和核算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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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有三大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其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核心地位,共有权和管理权则处于从属地位。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遵从法律、法规和业委会的决议,本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规则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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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随着商品房开发建设和区分所有物业产权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其正式出现最早应当是在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之中,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更加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上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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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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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正在不断的物权化,其内容大大超越了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使用”权能的内涵,而是涉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部分处分的多项权利。当前的土地使用权发挥的作用已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几乎成为一个“虚化”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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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开发区房地产发展迅猛,区内高档住宅林立.房地产市场红火。随房屋出售的地下车位也日益增多。但各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单独出售.而购买者很少有领到车位的产权证。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而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车位产权纠纷案件,使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无法回避.有待需要理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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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在某小区,开发商想把130多个车位、车库全部一次性处理,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长期出租给业主,其中还有20个在公共道路、绿化带上临时划出的车位也要拿来做同样处理。该小区的陈华等一批业主认为这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害,房产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这批车位车库,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绿化带、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车库。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是不得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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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振良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9,(7)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权,其法理基础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组成代议机构——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通过决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权概括授予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授权服务的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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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苏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3):52-52
一、“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所谓“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就是以“核算统一、账户统设、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在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下,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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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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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