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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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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介绍]某市邮政局和D超市签订了一份邮送广告合同,合同的总价款为3000元。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自主合同成立起2日内,D超市向邮政局支付1000元定金。而事实上,D超市仅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500元定金。后来,由于印刷公司未能及时将邮送广告印刷出来,导致邮政局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布邮送广告。因此,D超市要求邮政局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而邮政局以仅收到500元定金为由,拒绝返还2000元定金,只同意返还10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D超市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邮政局返还D超市定金1000元即可。  相似文献   

2.
[案件介绍]某市邮政局因一份买卖合同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以一辆轿车进行抵押,但未到车管所登记。后因双方发生纠纷,邮政局将D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以轿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合同虽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轿车属于应当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3.
[案件介绍]被告甲市邮政局下属某公司未经邮政法规部门审核把关,也未仔细辨认原告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便与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04年9月25日至2006年8月25日,合同没有对单方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市邮政局下属某公司业务的调整,不再租赁该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于是2005年5月10日,邮政局下属某公司遂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4.
[案件回放]某市邮政局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邮政局从C公司购买一批通信设备,邮政局为了显示诚意,向C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是在合同中却误写成订金。后C公司由于其他原因违约,邮政局要求C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遭到C公司拒绝,于是邮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  相似文献   

5.
王楠 《中国邮政》2006,(4):56-56
[情况介绍]A市邮政局下属的商业函件局(下简称A市商函局)与全国著名艺术家宋某签订个性化邮票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A市商函局)为乙方(宋某)制作个性化邮票100版;该版个性化邮票的主图为中国结,附图是宋某从艺20余年的代表作品剧照15幅及生活照4张;照片由乙方提供并承担与版  相似文献   

6.
[案件回放]2005年4月16日,消费者杨某来到县消费者协会,诉说自己在县邮政局寄往国外的牧草种子被香港海关扣留销毁,约320元的种子款和1188元邮寄费县邮政局不予退赔。原来,杨某于2005年3月15日到县邮政局要往尼日利亚邮寄3.2公斤牧草种子,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邮局当班营业员说好像要检疫证书。杨某到县植保站办理检疫手续时被告知县内无权办理外检手续,便将该情况如实告知邮局当班人员。邮局工作人员认为作为礼品寄送可能不需要检疫证,于是在没有检疫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邮政国际快递业务。4月5日县邮政局告知杨某,所寄种子因无检疫证被香港…  相似文献   

7.
王新林 《中国邮政》2003,(10):39-40
犤情况介绍犦A市邮政局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制作企业金卡的合同,合同约定:邮政局为B企业制作企业金卡1万枚,B企业付定金2000元,金卡交付后,B企业1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如遇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邮政局按合同要求,将B企业定制的1万枚企业金卡按时交付,而B企业却未在1个月内付清款项,邮政局催要,B企业称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过一段时间再付清。后来B企业一拖再拖,邮政局本想诉诸法律,但考虑到B企业是其长期合作伙伴,而且B企业也保证尽快付清款项,所以邮政局就一直未起诉,使这笔款项一拖就是两年之久。最终A市邮政局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相似文献   

8.
问题的提出在邮政服务中,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将邮件寄递给收件人,寄件人通过使用邮政业务与邮政企业形成邮政合同法律关系,寄件人与邮政企业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那么,收件人在邮政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享有什么权利?在邮件发牛损毁,延误时可否有权要求赔偿责任,主张何种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对此看法不一,以下即为两个例证。 案例一:张某诉H邮政局平信延误赔偿纠纷案。 张某经高考被H市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录取。该校用平信寄发了录取通知。信封上的邮政编码有误、H邮政局按码进行分拣导致信函延误,使张某超过报到期限…  相似文献   

9.
[案件回放]去年6月,栗某在外地打工的女儿给他汇款700元整,但他却一直没有收到汇款单。后来栗某携带汇款凭证前去乡邮政支局追要,邮局工作人员答复,该汇款单已经送给了栗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原来栗某一直拖欠村里的提留款,应村干部的要求,邮局将栗某的汇款单送给了村干部并办理了支取手续,以此款抵顶栗某所拖欠的提留款。栗某认为乡邮政支局的行为属合同违约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该邮政支局的上级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地邮政局诉至人民法院。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栗某与邮政局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邮政局给付原告栗某汇款、…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王某与其妻刘某均系农民。刘某于2000年9月与某市邮政局签订了《代办邮政业务合同》,有偿办理邮政储蓄等业务。刘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擅自于2000年12月将全部业务交由丈夫王某管理。邮政局在明知王某代替其妻工作的情况下,对王某又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鉴定王某的业务技能为初级,但未与王某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相似文献   

11.
李莉 《邮政研究》2002,18(4):41-41
一、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S市邮政局 原告诉称:1998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李某到S市邮政局某邮政储蓄所办理到期存款的取款手续,被营业员告知电脑发生故障,要她下午再去取.李某认为,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既然向储户许下"每超过一分钟,支付超时费一元"的服务承诺,就应该认真履行.李某要求该邮政局按每超时一分钟赔偿一元的服务承诺,兑现从5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的赔偿费3887元,并赔偿由于款项没有及时取出,造成报名参加澳大利亚旅行团优惠时间错过没有享受优惠条件的1000元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2.
[案件回放]2003年夏,黑龙江省虎林市某农场因城市建设需要,经该农场的规划部门批准,拟对虎林市邮政局某支局营业房屋进行拆迁。虎林市邮政局接到拆迁通知后,立即对该农场的拆迁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并与该农场的负责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该农场拟对邮政支局房屋按照正常拆迁补偿方案给予补偿。按此补偿方案计算,该邮政支局如在原址重新购买同等面积的门市房,需要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多万元。同时,虎林市邮政局经调查发现,该农场的拆迁行为并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虎林市邮政局抓住这一漏洞,依据法律的规定,据理力争,经过…  相似文献   

13.
祁晓海 《中国邮政》2007,(10):60-60
取款遭拒客户愤然告上法庭2005年5月14日上午,C市邮政局东风路储蓄所内办理业务的人们井然有序。8时20分,夏某来到柜台,要求取18500元。营业员像  相似文献   

14.
案情回放2007年4月,刘某与某市邮政局订立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刘某提供5幅摄影作品,许可邮政局在发行邮资封片时使用,邮政局使用每幅作品支付报酬400元,共计2000元。随后,刘某在含有其5幅摄影作品的邮资封片图稿上签字确认(图稿中有"国家邮政局发行"字样),并领取了报酬。  相似文献   

15.
一般来说,用户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业务的过程,即是一个缔结电信服务合同的过程;之后产生的电信服务内容的延续与扩展、减少与中止、改名与过户等业务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中止与变更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涉及格式条款、适格签约、规避风险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尹群 《中国邮政》2007,(1):56-56
【案情回放】 H公司为W县邮政局的下属公司,2005年5月,H公司将代为W县邮政局管理的一门面房租给了个体租赁户任某,同时以H公司的名义与任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的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55000元。2006年3月,因该门面房被上级邮政部门决定收回并统一进行资产盘活,H公司便向任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同期限终止后进行搬迁。任某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不服,于2006年4月29日,即合同期满后,将W县邮政局和H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2001年8月初,高某持存款人为马某的一张l万元三年定期的储蓄存单,到该县信用联社办理质押贷款8000元的手续。信用联社在没有查明贷款人所持存单来历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后,又通过邮政局内部人员到存单开户的储蓄网点办理了存单质押冻结手续。当年12月份,存款人马某到该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由于马某手续齐全,储蓄网点为其办理了挂失补单手续,并口头通知了信用联社相关贷款员。  相似文献   

18.
某市邮政局从F公司购买一批通信器材,并与F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履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合同条款应当说非常详尽。其中,履行方式一条为,甲方(邮政局)共付货款5万元整,于收到货物起第一个月内付3万元整,第二个月内付1万元整,第三个月内付1万元整,逾期将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9.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5日,储户高某在G市某邮政储蓄网点办理业务时,手中的37510元现金竟被歹徒公然抢走。当时,该储蓄网点4号窗口前只有高某一人,而营业员在距离柜台一米处打电话。高某认为,该储蓄机构没能为客户提供必要的财产安全保障,应为其被抢的血汗钱埋单,于是一纸诉状将该邮政局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0.
尹群 《中国邮政》2006,(10):58-58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5日,蒋某的丈夫陈某在C市荷花路东段横穿马路时,被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货车严重撞伤,经肇事司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8月12日死亡(死亡时74岁)。经查,肇事车辆为S市邮政局所有,该车的左右两后轮制动力均未达安全技术标准。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因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亦存在违章情况。于是,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双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2006年7月,蒋某及其子女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共计63.6712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失赔偿一项就高达40万元。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双方基本无争议,但在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上,双方存在重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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